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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全国首部“防震减灾”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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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社上海一月一日电 (记者于俊)作为中国特大型的经济城市,上海以立法的形式试图将地震对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全国首部有关防震减灾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日起实施。
  地震作为自然界破坏力最大的灾害,对高楼林立、人口密集、财富集中的城市会带来“灭顶之灾”。尽管上海有史料记载以来没有发生过较大震级地震,但“防震减灾”仍是城市发展、减少灾害损失之“上策”。
  据上海市地震局局长张骏介绍:就地质情况而言,上海地处环太平洋地震带附近,位于长江三角洲东南前沿,是明显的沉降区,覆盖层比较厚,对地震波具有放大效应;同时,上海又位于大华北地震板块的南缘,已探明多条断裂带。研究表明,上海存在可能发生五级左右地震的地质构造条件,同时面临着邻近陆域和海域周期性中强以上地震的波及影响,已被国家列入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
  今天施行的该部地方法规主要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将立法重点放在地震灾害“防”和“减”的制度建设上,着力体现防震减灾工作“社会参与、共同抵御”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特点的建筑,《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比上位法更严格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及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七级地震设防;学校、托幼机构、医院、大型文体活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高于七级地震设防;对于超过一百六十米超限高层工程由政府部门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办法》还首次明确将学校操场、公共体育场所纳入临时避难场所;重点企业、单位编制地震预案,每年至少一次救生演练等。
  在这部总计三十六条的法规中,主要涵盖了“防震减灾主管机构”、“地震监测台网建设”、“建筑物的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布局”、“地震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应急演练和救援志愿者队伍”、“自救及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及“违规责任处罚”等具体规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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