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天遥看 发表于 2008-10-25 04:33

台湾MM 地震预测博客被封杀

按照过去地震法条款,非专业人员地震预测并不违反地震法。但是新的地震法草案一出来,和讯立即就删掉了台湾MM的所以地震预测,真是一个极大的悲哀。

现在老百姓能做的就是给人大委员写信,陈述新的地震法草案的不合理的地方,阻止相关条款变成正式法律。

wwssff333 发表于 2008-10-25 12:16

唉!

我怕死啊 发表于 2008-10-25 12:25

晕死.我记得最后个预测好像说攀支花有4级的地震,看到过的人可以做证

old8 发表于 2008-10-25 13:15

这个好像还能上去吧?http://hexun.com/woaigigi52/default.html

http://hexun.com/woaigigi52/default.html

巡天遥看 发表于 2008-10-25 13:33

博客里的预测全被删掉了,你指的只是留言。

13印记 发表于 2008-10-25 14:46

好仙人的地震预测的百度的帐号也被封了!

13印记 发表于 2008-10-25 14:50

好仙人和田玉 10:41:33
这个"草案"现在正是进入审议的关键时间,重要的是这个《防震减灾法》到底在多大层面上具有可操作性?有几个关键的问题如下:
   一.个人地震预测可直报国务院,是指国务院的哪个部门或机构?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是指的哪个部门?如果还是指的是中国地震局,那中国地震局的不作为是地球人都知道的,那就还是回到以前的老路上去了,中国地震局的陈建民一句“地震不可预测”,就会将所有人的所有工作都打入到冷宫,且死不认帐!
   二.如何上报?其实是问题的关键,在现今的互联网时代,既时通讯工具(QQ,MSN等)已经是绝大多数网民的交流工具,可是如果还是如"草案"所述要书面上报的话,那等到他们收到地震预报的时候,地震也许早就发生了,这与地震来临的突然性,和地震预测的既时性,有天大的矛盾,为什么主管部门害怕既时通讯工具的既时交流呢?当然,既时通讯工具上报以后的文字留底备案是应该的,通常的传真,或书面补发,也完全可以满足要求!

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就要第一次审议《防震减灾法》,请大家多到地震吧,人民网强国论坛,多发点信息!

13印记 发表于 2008-10-25 20:55

中国地震预测咨询委员会
郭增建主任等诸位老师,你们好!

附上昨天报道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的报道,我特别注意其中几句话:

“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修订草案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单位和个人观测到宏观异常现象,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问题: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是原先《地震法》可以理解的内容,但是提议增加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及其评审结果”是什么意思?这是否意味“任何单位和个人”即便在震后也不得公布自己的预测意见?
-- 此外,由于没有明确界定“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的内容,没有区分长期、中期地震预测分析与短临预测意见的区别,这是否意味包括长期、中期地震预测分析内容的论文以后在学术刊物中不准发表?
-- 再则,是否意味着他们“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只能够“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无论了解“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持什么态度也不得向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提出报告,也不得向当地政府最高领导报告?
-- 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 “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了,但是没有得到重视,那么在所预测的地震已经发生而所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没有得到重视造成唐山地震、汶川地震这样极其严重伤亡情况下,这样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不得向社会散布”自己或任何人对于这样的“地震预测意见”的“评审结果”?

我有一个设想:
--为了防止中国地震局“既担任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缺乏监督机制的唐山地震、汶川地震漏报后果,《防震减灾法》应当立法规定国家减灾委代表国务院承担备案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地震预测意见”与中国地震局所有会商意见的职责。收到“单位和个人地震预测意见”后,国家减灾委立即转给中国地震局提出会商意见,中国地震局的会商意见除了依照程序应当报给相关政府部门外,中国地震局同时将自己提出的会商意见报给国家减灾委备案保存。如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地震预测意见”遭到中国地震局的忽视、否决、压制后这样的“单位和个人地震预测意见”所预测的地震确实发生而且造成人员伤亡,国家减灾委可以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提出报告,启动向中国地震局领导问责的机制!

上述建议是否妥当,提请郭增建主任等诸位老师考虑。

致意

大家的朋友、学生与顾问
陈一文

wwssff333 发表于 2008-10-27 17:07

向陈先生致敬!

我怕死啊 发表于 2008-11-10 00:04

她又回来啦...她回来啦

巡天遥看 发表于 2008-11-10 12:12

真是太好了。云南-缅甸和日本本州,印度人也同时有预测,值得注意。

地震统计员 发表于 2008-11-11 15:33

关于发布预报,我建议无论官方还是民间一律公开。但是预报者的信息也要公开。如果某人最近10次预报三要素的准确率达不到40%,则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不得采取疏散行动,否则将为带来的混乱负责;如果某人这个准确率达到60%,则当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必须采取疏散行动,否则将为伤亡负责。

政府有机构统计预报者的三要素准确率(半径100公里,震级达到6级--6级以下预报意义不大,时间一星期)。

到目前,连续预报10次而三要素准确率达到40%的预报者还没有出世吧,嘿嘿。

wwssff333 发表于 2008-11-11 17:42

多种手段结合可以攻克三要素问题,不过地点精度要放宽点,半径100公里内我想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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