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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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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0 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议这2条法律进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修改为(撤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社会散步地震预测意见......."以后部分),地震监测站以上级别及各级政府部门,均有权发布地震预报,严重不报者追究渎职责任,发布偏差错误者可以改正,预报大震有功者予以奖励。
  并撤销”第八十八条“全部,这些法律严重阻碍科技工作者及各级政府部门的手脚,形成”不报者无责任,报错者影响声誉“的错误局面,以前的人们若无一点闯劲,则过去的发布,在现今就不可能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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