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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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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3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13印记 于 2009-1-26 22:48 编辑

我们正在收集大家的修改建议,建议你和与你有联系的关注地震预测的朋友联系,请大家认真研究针对有关条款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与依据、理由,汇总给我,以便我们进一步汇总形成较为完整的修改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
致意
大家的朋友、学生与顾问
陈一文


[ 本帖最后由 13印记 于 2008-11-12 17:15 编辑 ]
发表于 2008-10-31 20: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的.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13印记 于 2009-1-26 22:48 编辑

琉璃光 2008-11-10 14:22:21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UserIndex.jsp?ID=910995
请大家踊跃参加。
发表于 2008-11-10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去提过意见了。特别是对第三章第29条,我把反对意见写上了。
发表于 2008-11-12 0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业余地震预报队伍几点想法

现在预报地震还离不开“群测群防”,业余地震队伍预报地震不能光靠个人闭门造车,要有个小范围的精英们磋商,比如:你的附近出现异常宏观现象,把他挂在网上公开大家讨论研究,这算不算,“扰乱社会治安罪”,对业余地震机构要有点特别政策,毕竟他们是为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利益出发,进行探索工作。 还要建立地震成绩检查制度,一直没有成效的单位,要关停并转。 还要建立奖惩制度,对地震预报有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科研经费,并接受国家财政监督检查。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2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防震减灾法修改表决的参考意见一 赞成的: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第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习,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地震群测群防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全面预防的原则,以震情和震害预测结果为依据,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防震减灾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与互救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把地震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扶持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开发工作,调运和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装备,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反对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宏观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性的地震长期预报和地震中期预报,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长期预报、地震中期预报、地震短期预报和地震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及时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的管理。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或者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等更详细的内容在琉璃光博客新开辟的《防震减灾法修改草案》专栏: http://hi.baidu.com/liuliguang 请参加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http://www.npc.gov.cn/COBRS_LFYJ/user/UserIndex.jsp?ID=910995
发表于 2008-11-12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孙先生说得非常有深度,如能按这样子进行,中国地震预测研究必然有突破。
发表于 2008-11-15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轻骑兵测震”建议书

“轻骑兵测震”建议书 地震预报是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手段,在目前地震监测台网密度不足的客观条件下,需要组建一支“轻骑兵测震”机动队伍,达到固定监测台站与机动队伍联合进行地震预报的目的。 对地震会商会议划定的危险区域,对出现大量地震前兆异常现象的地区和固定地震监测台站预报可能出现强震地区。派出“轻骑兵测震”机动队伍进行地震危险程度的迅速判定。 “轻骑兵测震”队伍人员8人,每人携带装备--普通收音机一台和笔记本电脑一台,随时待命出发。 培训教材,选用地震论坛中“园外芳草地”跟贴,回帖和讨论全部资料。 培训时间,一个月。 实习期,一年。 实习地点,国内发生任何地点的一次7.5级左右强地震。 排兵布阵方案: 在距离震中地点150公里范围的县城和乡镇定点食宿,按东,南,西,北安排4人。 在距离震中地点200公里范围的县城和乡镇定点食宿,按东北,东南,西南,西北安排4人。 8人使用统一频率,统一时间开机工作。 联络方式:每人使用MSN将各自无线电接收状况汇报总部。 如果需要录音地震电磁波干扰无线电的资料,可以将收音机换成收录两用的卡式收录机。 由省地震局下设专门机构直接指挥,建立信息分析对比,现代网络联系和通讯保障平台。 在预防未来强震的灾害,为观测地震中有程序而且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 本帖最后由 秋翁感悟 于 2008-11-16 15:50 编辑 ]
发表于 2008-11-15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发生一次这样的地震,震中附近必乱成一团,在那儿搞试验,周围人的都不知会如何对待了。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8 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ihde25 有关<防震减灾法>的建议 [ihde25原创 2008-11-17 20: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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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 第二十六条 应以网络(QQ,MSN)代替书面上报,增加电话,传真等更快捷的报震形式,加强互动,提高效率。不论信息采纳与否均应立即给予回执.给予尊重,减少以后因是否预报过引起的纠纷.据此兑现预报有奖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此条应予以废除. 限制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此条应予以废除.否则将使评审随意性增强, 评审者可以不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难以追责. 长期以来限制发表意见,群测群防名存实亡,目前对相关研究者限制过多,导致大量研究者专注于国外震情,忽视了国内的研究,许多实用的研究手段用不上,走了大量的弯路,导致我国预报水平严重降低.地Z对社会影响这么大,政F又不敢公开发布,长期以来我国很少公开发布预报,再对非政府主体加以限制,所有的研究成果都无用武之地,中国人关于地Z预报的一切智慧、手脚就被捆死了。百姓只有等死的份.相关研究者若实力太差,虚报过多,百姓自然不会盲目相信.应允许公开发表预测意见,公开接受百姓的检验,优胜劣汰,使优秀的人才与新技术脱颖而出. 提高整体预测水平,信息共享. 并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预警的作用. 海城地震学者为什么有那个自信?如果没有大量的“土办法”给予支撑,如果没有群众观测手段的协助,哪个专家当时能自信?允许公开讨论地震,才能真正落实群测群防,通过中期预报与前兆异常,解决没有前震型地震的临震预报问题. 预报必须是公开发布,适当地报震级,避免过度恐慌.将非破坏性地震(人口稠密区的中级地震)也纳入预报范围.设定起点震级.因为发生在无人区的大震可以不造成破坏,而发生在人口稠密区的中等地震也可造成一定的破坏。适当报震级让百姓知晓又不至过于恐慌. 地Z研究是一个专业性强的复杂科学,临震预报时间又紧迫,地方政F又如何有能力判断其科学性而让其来发布预报?因此发布权应改为各地方地Z局(个人认为应以地震带重新划分代替现在的以行政区域的地方局),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传统的逐级上报制已经完全不能满足现时的需要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和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应予以废除. 自由地发表预测意见能起到预警的目的, 震情交流的封锁使得群测群防难以落实.日本是个地震频发的国家,但他们将地震信息公开,民众反而有安全感,对政府信任,反而没有造成社会的不安定。
增加地震预警:地震预警是指对即将发生的灾难进行的紧急警告。常指那些非确定性的灾难事件要发生前进行的预告. 开展地震预警须满足:①公众对地震预警有充分认识和了解,不至于因为预警信息而产生心理恐慌;②相关部门有充分的应对预案;③地震部门有可行的预警方案、预警技术系统和实用的公众性御防指导。 增补条款: 对地震研究人员的研究进行阻挠限制者将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 对预报者不论采纳与否均应提供回执单,给予尊重并且减少因是否预报过引发的纠纷.
定期公布预报者的预报信息(超过预报时效),公开公平地评估.
请大家积极参加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11月底就截止了,大家赶快行动吧!!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9 14:46 | 显示全部楼层
ihde25 2008-11-19 09:35:47 修改草案应该强调一下预报回执单,尊重预报者劳动成果,避免纠纷.采用报震方式,增加预警.发布权应为各地震局,我的建议已提交 http://ihde25.blog.sohu.com/104613283.html
发表于 2009-7-29 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15# 13印记
好,提得很好.
匿名  发表于 2009-12-9 19:56
权责不清,对不采纳群策群防意见而出现安全的怎样问责是个盲区,反之对群防群策中对沒批准的或自行信息坡露者,又是这样处理和那样处理。看来本文是个卵弹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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