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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防震减灾法》中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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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4: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地震监测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提供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根据地震监测信息研究结果,对可能发生地震的地点、时间和震级作出预测。

      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书面报告,或者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收到书面报告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接收凭证。

      第二十七条 观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召开震情会商会,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震情会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经震情会商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前,应当进行评审,作出评审结果,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地震预报意见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全国范围内的地震长期和中期预报意见,由国务院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预报意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本文来自: 地震论坛www.dizhenluntan.com 详细文章参考:http://www.dizhenluntan.com/view ... &extra=page%3D1
 楼主| 发表于 2010-6-25 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起社会恐慌,预测不对肯定抓你;预测对了,社会效益受到损失也得抓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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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起社会恐慌,预测不对肯定抓你;预测对了,社会效益受到损失也得抓你。
看客 发表于 2010-6-25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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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除发表本人或者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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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句话很像——本影片仅供字幕组外遇学习及网络测速所用,请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不得用作商业用途,如果喜欢请购买正版!




一个人单打独斗,很容易被枪打。只有“群防群测”,像日本那样全民性质的从小灌输正确的防震减灾知识,才是好途径。

“地震大国”日本的中小学防震措施和防灾教育
http://super.jyb.cn/world/gjgc/201005/t20100504_3574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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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17: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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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靠,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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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25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有国家的高度
而我们只是小老百姓
家人的安危是我们最牵挂的
想起5.12后
看见电视里的画面
哭肿了双眼
也许还有很多是我们看不见的
我们只是希望历史不要重演
生灵不要涂炭
生命是脆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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