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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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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局地震速报技术管理规定(节选)
(2008年修订)
第四章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速报任务及时间要求
第十四条 在1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首都圈地区(含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个完整行政区,下同)M≥3.0地震的正式速报(样式见附件3,下同),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五条 在2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黑龙江、吉林、辽宁、山西、山东、陕西、宁夏、河南、安徽、江苏、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福建、浙江、广东、广西、海南、香港、澳门、重庆、贵州23个完整行政区以及我国沿岸近海地区(指我国海岸线外50千米范围内,下同)M≥4.0地震,四川、云南、甘肃3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六条 在3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青海、新疆、内蒙古、西藏、台湾5个完整行政区M≥5.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七条 在40分钟内向中国地震局完成我国国境线外300千米范围内M≥6.0地震的正式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八条 在地震最大面波掠过整个国家地震台网后的20分钟内,完成其他国外地区M≥7.0地震的速报和向各省级地震台网中心反馈正式速报结果。
第十九条 负责国外有影响地震(一般M≥6.0)的地震短信信息通报,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
第二十条 负责各省级台网M≥3.0及其辖区内大中城市发生的有感地震初步速报及正式速报的信息转发,并根据中国地震局要求打印正式速报卡。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在国内和国外M≥6.5以上的地震,震级和位置可以修订,第一次速报结果可以作为初步速报,最后一次为正式速报,正式速报时间可以相应延长。
第二十二条 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上述速报任务的同时,要通过专用电话(见附件5)和中国地震局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严禁跨上述规定范围和任务的速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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